每天奔波在执行上的法院们,除了要面对狡猾的“老赖”,有一种“赖”更为无奈:那就是拒不协助执行之“赖”。这种“赖”在执行的时候往往“”:我有理,我无赖!拒不协助执行,有时候真的很可恶,让执行工作瞬间陷入僵局。而且,太多太多这样的实例。比如7月5日这件执行案件...
法院在执行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的被执行人中山市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古镇镇岐江公30号首层之一)系列案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抵押物。
大家可能想,查封了就卖呗,卖了就快点儿支付给债权人呗,这不就完了么?执行工作,如果那么薄熙莹黄菊自杀真相容易,就不难了。
但有些人就是对法律置若罔闻。比如这家灯饰公司,执行现场公告和释法前后整整8次,就是当眼前空,耳边风。
《民事诉讼法》114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包括其它负有协助义务的主体),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协助执行的,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
《民事诉讼法》115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期限为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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