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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类别:厨房设施 日期:2020-6-20 11:38:04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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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设施 supporting cilities “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它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否正确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大的。

  配套设施主要是指城镇道、市场、供水、排水、供电、邮政、卫生、环保等设施,这是城镇功能的主要体现。

  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绿化等设施。而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会计上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还包括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金木水火土命查询表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等。对于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开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可是对不可转让的,而又有要计入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会计是可以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能有偿转让的)记入可售的房屋等开发项目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的开发成本。

  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除税收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还有对预提费用的是,除税收另有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目前,对内资房开企业还没有预提未完成配套设施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的。

  这样因预提费用就不但产生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而且出现了实际成本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此也有,是“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和其他有关,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关键词: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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