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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类别:地板大全 日期:2020-7-27 22:23:09 人气: 来源:

  提前确认工程收入、经销模式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费用跨期确认、采购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的,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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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扬子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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