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厨房设施 > 正文

发布指导意见!新建小区养老设施要与住宅“三同步”

类别:厨房设施 日期:2019-12-24 7:22:08 人气: 来源:

  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国家发文,你的房未来将有大变化!今后新建城区及新建居住小区要按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近日,为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围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保障养老服务设地有效供给,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一起来看看!

  据介绍,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

  供应养老服务设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义务关系。指导意见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地一般应单独成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对单独成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养老服务设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友情赞助:网上110警察在线咨询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安阳建材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