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12月16日,沛县五段镇五段村三组村民与殷丁群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五段村三组23.69亩集体土地流转给殷丁群进行房地产开发。后该地块以徐州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并成立沛县五段翠湖嘉苑项目部,小区名称为翠湖嘉苑,设计建筑面积是26225平方米。
胡金平称,2013年1月份五段镇政府欲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胡金平,2013年4月8日五段镇政府以征收基础配套设施费的名义,要求胡金平缴纳70万元。2013年4月9日,沛县五段镇财政所向胡金平下发《沛县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00613154)。同日,沛县五段镇财政所收到70万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目前,沛县五段翠湖嘉苑建设项目已基本建设完工。
2014年6月9日,胡金平以定金合同纠纷为由向沛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沛县五段镇政府返还70万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沛县五段镇政府收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是依据政府文件作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胡金平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胡金平的起诉。胡金平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胡金平认为沛县五段镇政府不应收取其70万元,向沛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五段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返还70万元及利息7万元。2015年4月7日沛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胡金平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胡金平不服上诉。2015年8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发回沛县法院继续审理。
沛县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确认沛县五段镇政府2013年4月9日向胡金平征收的70万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沛县五段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为胡金平办理相关退付手续;三、五段镇政府赔偿胡金平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6.85元。沛县五段镇政府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
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6-06-0209:30:00
审判长: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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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fedito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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