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门窗材料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类别:门窗材料 日期:2018-11-1 23:30:07 人气: 来源:

  按照我局印发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这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1999)

  前世死因分析测试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安阳建材网 All Rights Reserved